关于开展社会组织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时间:2013年04月15日  
     
关于开展社会组织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州直各社会团体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依据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制定的《吉林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强化社会组织自律和诚信建设,依据上级精神要求,州民间组织管理局协同有关职能部门决定对社会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宜如下:
一、基本要求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落实社会组织的监管责任,坚决打击非法组织及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保障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州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二、检查范围、内容
检查范围:州民间组织管理局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
检查内容:
1、社会组织按规定要求参加年检情况。对连续二年不参加年检的单位予以撤销登记。
2、涂改、出租、出借社团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3、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民间组织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助、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9、不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不按规定使用专用票据的;
10、民办非企业公益活动开展、内部建设等情况;
11.基金会基金管理、使用、公益活动开展、内部建设等情况。
三、要求
1、加强领导,确保执法检查活动顺利开展。州级社会组织要充分认识执法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社会组织领导,将此项检查作为推动社会组织规范法建设的一种手段,使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2、州直社会组织要对照检查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力争提前解决问题。要认真做好准备,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工作,真实反映情况,不弄虚作假,并进一步规范《章程》,狠抓组织建设和制度落实,形成公平竞争、自律诚信、和谐发展的大好局面。
3、执法检查工作以州民间组织管理局为主体,特殊情况下可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检查。执法检查自2012年6月份开始。
 
                      延边州民间组织管理局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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