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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13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
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09〕17号 2009年6月24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 “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战略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省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逐步建立起适应我省产业特点和企业发展需要、布局合理、覆盖广泛、功能完备的行业协会发展体系及符合国际惯例的法律规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发挥行业协会在推动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中的重要作用。
(二)总体要求。以市场化为导向,优化行业协会发展布局,培育重点领域和支柱产业中的行业协会,提高行业协会整体素质和服务能力。推进政会分开,确立行业协会的独立法人地位,转变政府职能,赋予行业协会相应的职责。坚持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相结合,通过法律规范、政府监管、政策引导和行业自律,实现行业协会依法设立、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做到行业协会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相协调,行业协会发展与我省经济社会状况相适应。
二、进一步明确行业协会的职能
(三)搞好行业协调。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相关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和修订行业标准、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准入条件;协调解决行业纠纷、贸易争议,调解会员关系;搭建政府与企业沟通的平台,做好政府委托的相关工作。
(四)加强行业自律。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制定和实施行规行约,完善行业自律约束机制;制订并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建立会员企业信用档案,评估会员企业信用,加强行业诚信建设;规范行业行为,反对不正当竞争,保护会员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侵害行业整体利益的行为,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创造平等、有序、和谐的市场竞争环境。
(五)强化行业服务。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为企业收集和发布行业信息,提供
相关资料和行业政策;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举办各种会展、商务考察和商务交流等活动。
(六)代表行业维权。代表会员企业,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的调查、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参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代表会员企业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打破行业、企业、部门和所有制界限,增强在行业中的代表性和权威性,提高在行业中的公信力。
三、加大行业协会体制和机制的改革力度
(七)大力推进政会分开。现职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领导职务,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对机关离退休干部在行业协会中任职也要严格审批;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合署办公,即“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要进行分设;行业协会要在职能、资产、财务等方面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坚决纠正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目从行业协会获取利益的行为,涉及违法乱纪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八)改革完善监管体制。强化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管职能,克服重登记、轻监管倾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沟通和配合,逐步健全科学、规范的监管体制。对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特殊职能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等行业协会,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指导。加强行政登记管理机关力量,认真解决干部队伍、工作经费和执法手段等问题。
(九)优化结构和布局。根据我省实际,加快在重点领域,如汽车工业、现代农业、石油化工、电子信息、金融证券、现代物流、生物医药、环境保护、文化旅游等,培育一批按市场化运作、行为规范、与国际接轨的重点行业协会,填补我省一些重点领域和支柱产业没有行业协会的空白;鼓励外埠企业相对集中的市(州)进行省级异地商会分会登记试点;通过公平竞争,合并重组一批交叉重复的行业协会;依法淘汰一批运作不规范的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