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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全省性社会团体登记须知》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13日
  根据1998年国务院第8次会议通过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250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须知。
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须知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除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外,还应符合我省社会团体发展规划的要求。成立行业或专业类社会团体,其行业或专业必须是已在全省形成规模,符合发展规划要求的。
 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的任务、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的,业务领域有重复交叉现象的,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一)申请成立社会团体须备以下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基金会除外);
 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省性社会团体要有3万元以上注册资金(活动资金),基金会要有1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210万元以上的活动基金;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成立全省性社会团体名称应该冠以“吉林省”字样。
 (二)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四份):
 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发起成立的批复;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签署的审查意见、身份证明复印件);
  4、《章程》草案(《章程》按《章程示范本》制订);
 5、领取并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格;
 6、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四份):
 1、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负责人签字的申请报告;
 2、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团体《章程》;
 3、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名册;
 4、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贴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
 5、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名单;领取并填写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要审查盖章);
 6、拟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职责、负责人情况;
 7、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8、办公场所使用证明(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9、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简历(由管理其人事档案的部门审查盖章)和资质证明;
 10、需要说明的材料。
 (四)社会团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四份):
 1、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申请报告;
 2、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要审查盖章);
 3、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4、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5、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设立的批复;
 6、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
 7、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社会团体变更登记须知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变更登记,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四份):
 1、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报告;
 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变更的,需提交原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和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接收的文件);
 4、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需领取和填写《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并经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
 5、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还应提供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6、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的,还应提交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7、社会团体名称或业务范围变更登记的,还应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章程》草案;
 8、需要说明的材料。
 社会团体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理变更登记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社会团体办理变更登记,应将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交回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三、社会团体修改《章程》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四份):
 1、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申请报告。
 2、社会团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纪要。
 3、修改后的社会团体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
 5、领怪并填写《社会团体章程核定表》。
 6、需要说明的材料。
 四、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须知:
  全省性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四份):
 1、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报告;
 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4、由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组成的清算组织起草的清算报告书(应包含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5、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注销登记表》或《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表》、《社会团体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表》;
 6、需要说明的材料。
 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应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社会团体及所属机构的所有印章及所购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社会团体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要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注销机构的所有印章。
 五、注意事项
 (一)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一律用微机打印,A4纸张。
 (二)所有填写表格不得复印。
 (三)填写表格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不得用圆珠笔。
 (四)所有材料齐备后,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