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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校友会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13日
民政部办公厅
《关于校友会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民办函〔
2010
〕
110
号
2010
年
5
月
11
日)
江苏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可否登记外省区市高校校友会的请示》(苏社管〔
2010
〕
14
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成立校友会,应按照我部的有关规定从严掌握。确有必要的,可以成立全国性校友会;其他各类学校一般不宜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校友会。
二、登记了全国性校友会的学校,原则上不再成立地方校友会。确有需要的,可以在地方设立代表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