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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国务院授权全国工商联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13日
民政部《关于国务院授权全国工商联
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
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978 2009610日)
全国工商联: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现就你单位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授权全国工商联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
二、全国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成立全国性社会团体,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履行登记手续;涉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应事先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三、全国工商联应切实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对全国工商联以前自行设立的行业商会(同业公会、协会),要在国务院授权其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后2年内,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逾期未依法登记的,不得再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四、国务院授权全国工商联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后,各地是否授权地方工商联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由地方人民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