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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国务院授权中国红十字总会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13日
民政部《关于国务院授权中国红十字总会
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
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9160 20091113日)
中国红十字总会: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现就你单位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授权中国红十字总会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
二、中国红十字总会主管的社会团体,名称应冠以“红十字”字样。
三、中国红十字总会主管的社会团体,业务范围涉及有关部门职能的,应在筹备成立登记时征求他们的意见。
四、中国红十字总会应切实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
五、国务院授权中国红十字总会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后,各地是否授权红十字会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由地方人民政府决定。
六、地方红十字会应履行登记手续,登记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鉴于红十字会的特殊性,地方红十字会相应登记手续可予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