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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02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
《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
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413  20041019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做好民间非营利组织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现将《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附件:

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
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0511日起执行,考虑到很多民间非营利组织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实际情况,为了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工作,现对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调账原则及主要账务调整

凡执行原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在20041231日及之前,仍应当按照原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会计报表。自200511日起,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新制度设置新账,将各会计科目2004年年末余额转入新账并作调整后,作为新制度各会计科目2005年的年初余额,并按照新制度编制2005年的年初资产负债表。在编制2005年度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民间非营利组织执行新制度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做好衔接工作:

(一)按照新制度清理资产和负债,并进行账务调整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和盘点,对于清查出的资产报废、毁损、盘盈盘亏以及应确认而未确认的资产等,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的确认和计量原则,报经批准后,借记或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相关资产科目;如有清查出的应确认而未确认的负债等,应当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相关负债科目。

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新制度规定应确认为文物文化资产的部分,如果原先已经记入固定资产科目或其他资产科目,应当转入文物文化资产科目;如果原先没有入账,应当借记文物文化资产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或者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新制度规定应确认为受托代理资产的部分,如果原先已经记入固定资产科目或其他资产科目,应当转入受托代理资产科目,同时对于原结余或净资产科目中属于受托代理负债的部分,应当转入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如果原先没有入账,应当借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如果受托代理资产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可以不通过受托代理资产科目核算,而在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中设置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核算,但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中的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余额合计,应当计入受托代理资产项目列示。

(二)按照新制度对部分资产负债表项目进行追溯调整

1、补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新制度的规定补提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应补提的折旧金额,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对于无形资产,应当根据新制度的规定补提无形资产摊销,按照应补提的摊销金额,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2、补记长期债权投资利息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新制度的规定,补记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按照应补记的利息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科目(分期付息的长期债权投资),或者借记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科目(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权投资),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如果长期债权投资系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而且对其利息收入的使用设置了限制,应当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3、调整应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应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方2004年末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进行比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应当按其差额,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应当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系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而且对其投资收益的使用设置了限制,应当根据所涉及的金额,借记或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三)按照新制度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补提资产减值准备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对相关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测试和检查。如果相关资产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补提减值准备,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相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二、新旧会计科目结转

资产类:

(一)现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现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原账中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二)银行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银行存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银行存款科目有所不同,主要是区分了银行存款与其他货币资金的核算内容。调账时,应对原账中银行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的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三)材料产成品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材料产成品科目,但设置了存货科目。调账时,应在新账中存货科目下设置材料库存商品等明细科目,将原账中材料产成品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的相应明细科目。

(四)对外投资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对外投资科目,但设置了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调账时,应对原账中对外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短期投资的部分转入新账中的短期投资科目,将属于长期股权投资的部分转入新账中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将属于长期债权投资的部分转入新账中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

(五)固定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文物文化资产科目。调账时,应当根据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对原账中固定资产及相关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对于不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转入新账中的存货等科目;对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分别转入新账中的固定资产文物文化资产科目。

(六)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无形资产科目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的无形资产科目。

负债类:

(七)借入款项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借入款项科目,但设置了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科目。调账时,应对原账中借入款项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短期借款的部分转入新账中的短期借款科目,将属于长期借款的部分转入新账中的长期借款科目。

(八)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交税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交税金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原账中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九)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其他应付款科目有所不同,主要是区分了其他应付款与长期应付款的核算内容。调账时,应对原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的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科目。

(十)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调账时,应在新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等明细科目,将原账中应缴预算

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的相应明细科目。

净资产类:

(十一)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科目,但设置了非限定性净资产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调账时,应将原账中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的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如果与形成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有关的资产,其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限制,对于这部分事业基金、固定基金和专用基金,调账时应当转入新账中的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十二)事业结余结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事业结余结余分配科目。由于原账中事业结余结余分配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处理。

(十三)经营结余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经营结余科目。调账时,如果原账中经营结余科目有借方余额,应将该余额转入新账中的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收入支出类:

(十四)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拨出经费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支出结转自筹基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科目

由于原账中以上收入支出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处理。自20051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支出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十五)拨入专款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拨入专款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调账时,如果原账中以上科目有借方或者贷方余额,应先将拨入专款科目贷方余额与原账中因使用拨入专款而形成的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借方余额相抵消,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抵消后,专款支出科目应无余额。如果拨入专款科目仍有贷方余额或者拨出专款科目仍有借方余额,应当视具体情况,将应当偿还或者收回的部分,转入新账中的其他应付款或者其他应收款科目;将不需偿还或者不再收回的部分,转入新账中的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十六)成本费用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成本费用科目,但规定了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存货科目下设置生产成本等明细科目,归集相关成本。调账时,如果原账中成本费用科目有借方余额,应转入新账中存货科目。

附: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科目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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