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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激发社会组织“正能量”创设更优质的制度空间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2日

为激发社会组织“正能量”创设更优质的制度空间

信息来源:中国社会报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攻坚的关键期和深水区,各种深层次的社会问题逐渐凸显。如何有效地预防和妥善化解各类社会问题从而保持社会安全有序运行,是政府面临的一个重大现实课题。在日益分化、多元、异质、多变的现代社会环境下,单靠政府的力量显然难以完全、充分解决这一重大现实课题,亟须有效激发包括社会组织在内的各种社会主体的“正能量”。只有形成政府与社会多元共治的格局,社会治理的合法性基础才会厚实,有效性才不会打折扣。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李克强总理35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强调要“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要激发社会组织“正能量”,进而更好发挥在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亟须为其创设更优质的制度空间。

  思想、理念是行动的先导,首先要破除思想认识误区。当前,对社会组织有两个认识误区值得警醒。第一个认识误区是,过分夸大社会组织的消极效应。在我国一些政府官员的思维范式中,把社会组织等同于“非政府组织”,把“非政府组织”片面化、简约化地理解为“反政府组织”,因此视社会组织为“洪水猛兽”,对之慎之又慎。社会组织的发育是现代社会成长的重要表征,是历史发展的潮流和趋势,不可阻挡。美国学者唐·艾伯利说:“在21世纪来临之际,一个最重要的变化也许是非政府部门(有人也称作志愿部门、社会部门)的重新发现。如果说20世纪目睹的是非政府部门受到有意无意地忽略、以至于日趋没落的过程,21世纪也许代表了它的元气的恢复。”第二个认识误区是,过分夸大社会组织的积极效应,把社会组织看得神通广大,给予过高的道德期待和神圣光环。这种期许一旦形成思维定式,当现实中社会组织的某些问题被曝光,其“恶名”势必会被过分“放大”。这两个认识误区实际上走向了两个极端,并不客观、全面:只看到社会组织的积极功能而忽视其消极功能,容易犯以偏概全的错误;只看到社会组织的消极功能而看不到其积极功能,就会对社会组织悲观失望、严加防范。实践证明,对社会组织唯有理性看待、辩证研判,“不畏浮云遮望眼”,才能正确认识、有效解决社会组织的作用发挥问题。

  社会组织要在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中有效发挥积极作用,要尽量避免政社不分,真正体现“社会性”这一社会组织的本质属性。如果政社不分,社会组织就会丧失优势,失去存在的价值,其自身存在的问题也很容易转嫁到政府身上,政府就可能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政社分开,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实现社会公共权力与公民社会权利在作用区间上的分离。首先,厘清政府职能的边界、区间、限度:一方面,把政府该管的事情管好,把政府该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供给得优质、有效;另一方面,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步伐,努力把那些政府管不了、管不好、管不到或不该管的事情坚决地剥离出去,实现政府适度“瘦身”、“减肥”,从而降低行政成本,有效增强政府行政管理的活力。正如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所说的,“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服务机构,重点发展养老、健康、旅游、文化等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扶贫事业”,“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改革”,等等。其次,在基于政府职能边界清晰的前提下,实现党政机关与社会组织在组织结构、功能体系、人员管理、财产运作、活动运筹、决策机制等方面的分离,承认社会组织的主体地位。尤其要强调的是,社会组织不是政府的附庸、附属物,政府应尽量减少对社会组织具体项目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

  有效的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还需要建构政府与社会组织良性互动、有机耦合的关系形态。在当代中国,政府在社会治理结构中居于主导地位,社会组织在什么样以及多大的社会空间发育、发展到什么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受政府政策取向的影响。在当前这个阶段,要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大职能转移力度,将微观事务性工作向社会组织转移,向社会组织开放更多的公共资源和社会空间,向社会组织提供适宜的政策、资源支撑。要坚持“合作主义”的原则和取向,将社会组织纳入新型公共服务框架体系之内,使之有机整合进国家治理体系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