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社会
组织直接登记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民发[2012]77号
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
为切实发挥社会组织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推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经省政府同意,从2012年12月1日起,在省本级和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开展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试点工作。
现将《关于开展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民政厅
2012年11月26日
关于开展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社会组织发展,推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发挥社会组织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积极作用,根据《民政部、吉林省人民政府合作建设长吉图现代民政先导区协议》先行先试、改革创新、重点突破有关精神,按照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和民政部2012年全国民政工作会议要求,吉林省民政厅决定开展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试点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试点先行、典型引路、逐步覆盖的原则,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程序,逐步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双重管理向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转变,培育发展更多的社会组织服务全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试点范围
对民政工作领域的社会福利类社会组织进行直接登记试点,试点地域为省本级、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具体包括:
1.民办非营利性的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社区服务中心(站)等民办非企业单位。
2.从事养老服务、孤儿收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困难及特殊群体帮扶等社会团体和基金会。
三、放宽条件
(一)社会团体会员数量降低为20个以上。
(二)可暂缓提交场所使用权证明。社会组织申请成立登记时提交场所使用权证明有困难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先审查其他规定提交的各项申请材料;在收到登记管理机关补交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
(三)可暂缓提交验资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登记可以暂缓提交验资报告,由登记管理机关先审查其他规定提交的各项申请材料;在收到登记管理机关补交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
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的其它条件,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执行。
四、简化程序
(一)取消社会团体申请筹备的审批环节。社会团体发起人凭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拟成立社会团体名称的核准书,开展筹备工作,并于筹备完成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二)取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预先核准环节。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成立登记时拟定的名称及其他有关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指导,一次性告知更正。
五、登记办法
(一)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社会组织,原则上在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民政部门进行直接登记;规模较大、辐射面广、服务力强的社会组织,也可在省级民政部门进行直接登记。对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明确规定需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须取得政府有关部门许可后再申请直接登记。
(二)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社会组织发起人提交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审核)手续。对符合成(设)立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准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者颁发登记证书。
(三)社会团体、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四)社会组织直接登记需提交的相关材料,由省民政厅统一确定内容和制式表格。社会组织发起人可到登记管理机关免费领取,也可到登记管理机关网站自行下载。
(五)本方案适用于社会组织成(设)立登记。社会组织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监督管理及处罚办法等事项,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执行。
六、几点要求
(一)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是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全省各试点地区务必高度重视,精心准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二)各试点地区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将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适用范围、登记方法、放宽条件、简化内容等信息向社会公布,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三)各试点地区要认真总结在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试点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及时上报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2012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