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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年检流程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1日

社会团体年检流程

  

第一条  为规范我州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行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州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  年检通知及相关事项,在2月20日前以延边州民政局名义,通过延边日报和延边社会组织网予以公布,以方便社团参加年检。

第三条  社会团体所需材料,从延边组织网(网址:www.ybshzz.org)下载,有关处室须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四条  根据有关规定,社团年检时间自每年的3月1日开始至5月31日结束,逾期不予受理。凡未按期参加年检的社团,应在其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未参加年检”字样。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参加年检的,应在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可适当延期,但最长时间不超过30天。

第五条  年检内容的设置,应根据上级业务单位的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围绕执行法规政策、依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换届、组织机构设置和登记事项变动、财务管理状况、领导干部兼职、党建以及年度重大活动等情况确定,要体现“简约、实用、方便”的原则。

第六条  年检按照社团自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登记管理机关核查的步骤进行。为方便年检对象,凡所属社团较多的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构应主动与其协调,组织联合年检。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年检情况分别做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审定结论。其中合格等级应控制在实际参加年检数的50%以内,“不合格”等级的确定,应按有关规定认真掌握。

第八条  为体现服务意识,应在年检前通过会议、短信群发等方式进行部署。在年检中、后期,应通过一定方式,对未及时参加年检的社团或民非单位予以必要的提示,确保提高年检率。

第九条  对连续两年获得年检“合格”的社团,可予以简化年检手续,并通知其持登记证书副本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年检,登记管理机关在其证书副本上加盖“连续两年合格,xxxx年度免检”印章。

第十条  年检工作结束后30天内,登记管理机关在延边日报和延边社会组织网上发布年检结果公告,并写出本年度年检工作总结,按照规定要求上报。 (市)县民政局在7月底前将年检总结报州民间组织管理局。

第十一条  年检结束后30天内,登记管理机关分别对年检“基本合格”(限民非)、“不合格”的社团或民非单位发出整改通知,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结束后采取一定方式组织验收。对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的社团或民非单位,依法履行撤销登记的相关手续。

 

 

 

 

                 延边州民间组织管理局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