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依据
一、项目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二、 办理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三、受理条件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四、 申办材料(到延边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领取填写相关表格)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一式一份);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一式一份);
(四)验资报告(一式一份);
(五)《人员基本情况表》(一式一份);
(六)章程草案(一式三份);
(七)《名称核准通知书》(一式一份);
(八)其他有关材料。
五、 办理程序
申请人咨询——名称核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民间组织管理局受理——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核——民政局审批——民间组织管理局向申请人发放决定书和证书(自民间组织管理局到民政局审批之间的办理时限为30日)
注:申请人咨询阶段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社会团体的可行性报告、章程草案、拟定负责人情况和举办者名单等预审材料。
六、 办结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七、 受理部门
延边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
八、收费标准
无
九、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十、办理地点
延边州民政局二楼民间组织管理局。乘1、24、33、37、51路公共汽车到工业学校、州民政局下车就是(延吉市爱丹路3099号)。
十一、受理人员
李槿、严昌德
十二、咨询电话
0433—2355030、2355017
十三、投诉电话
0433—2355008
十四、特别说明
申请社会团体筹备的材料必须齐全、合法、真实有效,方能正式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