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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依据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30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依据

 

一、项目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二、办理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三、受理条件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申办材料(到延边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领取填写相关表格)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业务主管单位对注销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一式一份);

(三) 通过终止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四)歇业审计报告(一式一份);

(五)清算组织完成善后工作的清算报告(一式一份);

(六)银行账户销户证明(一式一份);

(七)其他有关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上述材料同时,上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以及印章。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咨询——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州民间组织管理局受理——州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核——州民政局审批——州民间组织管理局向申请人发放决定书(自州民间组织管理局受理到州民政局审批之间的办理时限为20日)

六、办结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做出准予注销或者不予注销的决定。

七、受理部门

延边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

八、收费标准

九、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十、办理地点

延边州民政局二楼民间组织管理局。乘124333751路公共汽车到工业学校、州民政局下车就是(延吉市爱丹路3099号)。

十一、受理人员

李槿、严昌德

十二、咨询电话

043323550302355017

十三、投诉电话

04332355008

十四、特别说明

申请社会团体筹备的材料必须齐全、合法、真实有效,方能正式予以受理。